随着我国公民对公证制度愈渐深入的了解,公证证明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据了解,我国公证部门目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中,公证取证占了很大的比重。由于法院身份特殊,而公安、工商部门又不可能对每个案子投入巨大精力物力进行取证,公证部门实际上起到了辅助取证的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的特性,使得软件侵权的取证 (请见:http://www.0755lvs.cn/zhishichanquandiaochaweiquan/banquan/)非常困难。侵权者可以很容易地修改或删除软件,侵权行为不留痕迹。有时,权利人已经通过市场购买等方式获得了侵权的证据,但侵权诉讼过程,侵权者往往会以软件可能被修改,证据缺乏确定性,或干脆否认被控侵权软件是其复制销售的,从而以证据缺乏与被告的关联性为由,否认必要。
在这方面,《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是一个基本的指导性文件。该通知指出,公证机关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映真实情况。证据保全公证书应记明申请保全的时间、理由以及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地点、方容。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带及实物、发票等,应在清单中列明。对于保全的物证、书证等,公证机构应加强保管措施,对于软录音和录像带应制作备份并定期复制,防止据灭失。
公证取证相关法律规定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 (三)、 (四)、 (五)、 (六)项,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版权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随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在著作权保护中发挥公证证据的作用十分必要。特别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重视发挥公证的证据作用,可以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利于查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顺利进行,有效地打击侵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事实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证据保全公证书应记明申请保全的时间、理由以及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带及实物、发票等,应在清单中列明。对于保全的物证、书证等,公证机构应加强保管措施,对于软盘、录音和录像带等应制作备份并定期复制,防止证据灭失。
三、公证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事项,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和法律,注意及时总结公证经验和听取文书使用部门的意见。在公证中遇到专业问题应注意听取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四、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联系,互相协作,不断研究和改进有关著作权公证的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遇有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和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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